一、保加利亚商标异议受理机构
保加利亚采用欧盟协同管辖体系:
1、行政主管机构
保加利亚专利局(BPO)异议处:负责形式审查、证据审核及初步裁决
商标复审委员会:由3名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,处理复杂案件复审
2、司法救济机构
对行政裁决不服的,可向索非亚市行政法院提起上诉
终审可上诉至保加利亚最高法院欧盟法分庭(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)
代理特殊要求:
欧盟境内申请人可委托欧盟注册律师代理
非欧盟申请人须通过保加利亚专利代理人协会(BPPA)成员提交
非保加利亚语文件需经司法部认证翻译(中文文件需双认证:中国外交部+保驻华使馆)
二、保加利亚商标异议提出时机
保加利亚实施欧盟标准异议期:
1、官方公告期
商标通过实质审查后在BPO官网及欧盟商标公报(eTM Gazette)同步公告3个月
异议申请须在公告截止日24:00前完成电子提交(UTC+2时区)
2、补充异议期
商标注册后5年内可基于恶意注册提出补充异议(需支付1,500列弗附加费)
3、宽限规则
可申请最长30天延期(每日附加费100列弗,约55欧元/日)
不可抗力需提供经公证的证明文件(如使馆出具的紧急状态声明)
三、保加利亚商标异议申请依据
根据《商标和地理标志法》第11、12、15条及欧盟第2015/2436号指令,法定异议理由包括:
(一)绝对禁止事由
1、缺乏显著性
仅由商品通用名称或纯描述性标识构成(第11(1)(b)条)
擅自使用欧盟注册地理标志(如保加利亚玫瑰油)
2、公共秩序违反
包含国家徽章、宗教符号或违反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》的内容
(二)相对禁止事由
1、在先权利冲突
与保加利亚/欧盟已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混淆(尼斯分类第12版)
复制在欧盟境内驰名的未注册商标(需提供跨境销售数据)
2、商业标识权
与在保加利亚登记的商业名称(trade name)存在实质性相似
3、代理人恶意注册
代理人未经授权注册委托人商标(适用《欧盟商标条例》第18条)
(三)特殊保护事由
1、传统产品标识
侵犯保加利亚传统特色产品名称(如Българско кисело мляко保加利亚酸奶)
2、网络关键词侵权
将他人商标注册为搜索引擎广告关键词(2021年最高法院判例确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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