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东帝汶商标异议受理机构
东帝汶商标异议的法定受理机构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(National Directora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, DNPI),具体由该局下设的"商标审查与争议处"负责处理。异议案件由专业审查员或指定委员会审理,必要时可邀请法律专家参与裁决。
二、东帝汶商标异议提出时机
根据东帝汶《工业产权法》第45条,商标异议的提出需满足以下时间要求:
1、公告期内:异议须在争议商标的 官方公告发布后60日内 提交。
2、不可延期:逾期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放弃异议权,商标将进入注册程序。
例外情况下(如不可抗力),申请人可向DNPI申请恢复权利,但需提供充分证据。
三、东帝汶商标异议申请依据
异议申请需基于法定理由,主要包括以下情形:
1、在先权利冲突:
异议人拥有在先注册商标、驰名商标或未注册但已实际使用的商标;
争议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,易导致消费者混淆。
2、缺乏显著性:争议商标为通用名称、描述性词汇或缺乏显著特征。
3、违反公序良俗:商标包含种族歧视、宗教冒犯等违反社会道德的内容。
4、恶意注册: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仍恶意抢注。
5、证据要求:异议人需提交商标注册证书、使用证明、市场调查报告等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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