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跨境电商的商标侵权TRO案件中,有一种让卖家感到格外“冤枉”的情形:自己只是诚实地将自己的产品与知名品牌进行对比,并在比较中使用了对方的商标,却被指控侵权。许多卖家在这种困境下选择接受高额和解,因为他们认为“用了别人的商标就是理亏”。然而,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——比较广告(ComparativeAdvertising)。根据美国《兰哈姆法案》第43(a)条及相关判例,只要在比较中不虚假陈述、不暗示赞助关系,卖家有权在广告中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来进行诚实对比。以下这个真实案例,完整展示了如何通过“比较广告”抗辩,将4万美元的冻结以2,000美元——仅为冻结金额的5%——彻底化解。一、案例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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